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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食品经营单位注意啦!有新政实施

发布时间:2024-04-11

一、公示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

从事特殊食品经营,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备案,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。

二、禁止经营下列食品

(一)以有毒有害动植物、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;

(二)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;

(三)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

(四)法律、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。

三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、食品安全管距人员要求

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,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。

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,并加强培训和考核。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,不得上岗。

四、建立食品安全追湖体系

企业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、食品销售等信息,保证食品可追溯。

实行信息化追溯管理的特殊食品经营者,应当按照规定上传相关信息,并对信息的真实性、完整性负责;相关信息符合追溯管理要求的,可以作为已经履行进货查验或者销售记录义务的依据。

五、特殊食品专区(专柜)要求

销售特殊食品的,应当设置专柜或者专区,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,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。

销售保健食品的,还应当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提示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。

六、临期、过期食品处理

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换货或者退回处理的,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信息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。

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,应当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等措施,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。

七、连锁食品销售企业管理

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,健全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全程风险控制体系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,可以由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,并如实记录查验信息。门店应当留存配送凭证。

八、贮存、运输食品

从事食品贮存、运输的,应当保证容器、工具和设备安全、无害、清洁,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,不得将食品与有毒、有害物品一同贮存、运输。

委托贮存、运输食品的,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,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、运输食品。

九、网络经营特殊食品

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经营者,应当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三十个工作日内,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。

通过网络社交、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方式经营食品的,应当依法履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义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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